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萱(原名王淑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萱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上開①及②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期間再插接受刑人前因侵占遺失物案件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8日,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20號), 爰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04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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