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吳何冉妹
吳建德 吳秋香 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炤德 被告 黃耀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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