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樹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樹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周樹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又附表編號3所示案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8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3、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9年2月17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周樹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4月│應執行有期││││月,共5罪│初某日、│106年度│化地方│訴字第14│13日│化地方│訴字第14│13日│徒刑2年7月│││││11日│偵字第71│法院│11、1477││法院│11、1477││││││││93號等││號│││號││彰化地檢10│├─┼───┼──────┼────┼────┼───┼────┼────┼───┼────┼────┤8年執更字││2│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4月│第504號││││月,共2罪│11日│106年度│化地方│訴字第14│13日│化地方│訴字第14│13日│││││││偵字第71│法院│11、1477││法院│11、1477││││││││93號等││號│││號│││├─┼───┼──────┼────┼────┼───┼────┼────┼───┼────┼────┤││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107年10│臺灣彰│106年度│107年11│││││如易科罰金,│1日│107年度│化地方│易字第86│月26日│化地方│易字第86│月27日│││││以1000元折算││偵字第71│法院│9號││法院│9號││││││1日││85號││││││││├─┼───┼──────┼────┼────┼───┼────┼────┼───┼────┼────┼─────┤│4│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應執行有期││││月,共7罪│1日、8日│108年度│化地方│訴字第71│月19日│化地方│訴字第71│14日│徒刑2年2月││││││偵字第21│法院│6號等││法院│6號等││││││││77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5│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578號││││月,共2罪│1日│108年度│化地方│訴字第71│月19日│化地方│訴字第71│14日│││││││偵字第21│法院│6號等││法院│6號等││││││││77號等││││││││├─┼───┼──────┼────┼────┼───┼────┼────┼───┼────┼────┤││6│詐欺│有期徒刑1年3│105年2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月│29日前某│108年度│化地方│訴字第71│月19日│化地方│訴字第71│14日││││││時│偵字第21│法院│6號等││法院│6號等││││││││77號等││││││││├─┼───┼──────┼────┼────┼───┼────┼────┼───┼────┼────┼─────┤│7│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9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應執行有期││││如易科罰金,│26日│108年度│化地方│訴字第71│月19日│化地方│訴字第71│14日│徒刑7月││││以1000元折算││偵字第21│法院│6號等││法院│6號等││││││1日││77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8│侵占│有期徒刑6月│107年4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579號││││如易科罰金,│12日│108年度│化地方│訴字第71│月19日│化地方│訴字第71│14日│││││以1000元折算││偵字第21│法院│6號等││法院│6號等││││││1日││77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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