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盧有 原債務人 范月珍
一、債務人范月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盧有原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7年5月20日死亡,因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有原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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