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66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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