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屏簡字第380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
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679元(
計算式:請求部分944,210元-原審勝訴部分25,531元=敗訴部
分918,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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