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屏簡字第380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
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679元(
計算式:請求部分944,210元-原審勝訴部分25,531元=敗訴部
分918,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