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原告 張富美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被告 賴英彥
賴宇勝 賴惠玲 賴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40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405土地)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均為12分之1。而訴外人 張國力 為原告之父,其於民國84年間,因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賴 張四和 (業於96年1月1日死亡)有債權債務關係,而將系爭土地及系爭1405土地應有部分設定存續期間自84年8月14日起至86年8月13日止、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 賴張四和 ,並經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豐登字第136090號收件且於84年8月16日登記完成。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86年8月13日,依民法第125條第1項、第128條規定,其擔保之債權已於10
1年8月12日屆滿15年,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106年8月12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又原告前於108年12月24日訴請被告將系爭1405土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下稱前案)在案,其主要理由為系爭抵押權已於108年
1月1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惟原告漏未將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一併於前案中請求塗銷,故另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於84年8月16日所登記設定,收件字號為豐登字第136090號之抵押權塗銷。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賴張四和之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前案判決及確定證明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5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證核閱無訛,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
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但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同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案判決認定原告曾於88年1月14日書寫證明書承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故該債務之請求權時效對於原告而言,應自88年1月14日起算,並於15年後即103年1月13日消滅,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則應於5年後即10
8年1月1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有前案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0頁),故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與系爭土地之實際權利狀態確有不符,對於原告之所有權已有妨害,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孫超凡附表:
┌────┬────────┬────┬────┬──────┬────────┐│權利種類│土地│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擔保債權總金│存續期間││││││額(新臺幣)││├────┼────────┼────┼────┼──────┼────────┤│抵押權│臺中市豐原區豐年│84年8月│豐登字第│300萬元│84年8月14日起至│││段1399、1400地號│16日│136090號││86年8月13日止│││(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