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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