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 黃乃芙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徐家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