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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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
柯德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