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 羅嘉琪 被告 洪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以民國100年6月10日請求狀追加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第495條(承攬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規定為請求,屬訴訟標的之追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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