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博臣 被告 吳明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081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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