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號聲請人黃○○住臺東縣○○鄉○○村○里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又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固具狀陳明因未成年人乙○○與其有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有利益相反之情事,聲請本院為乙○○選任第三人甲○○為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惟聲請人並未釋明其與乙○○關係為何?所欲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事項為何?究有何與乙○○「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而有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認本件聲請之意旨及原因事實尚有未明,且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仍有欠缺,聲請程式於法未合。爰命聲請人於受收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昭博附件
一、釋明聲請人與未成年人乙○○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足以證明二人具一定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
二、釋明本件欲辦理之不動產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標的為何?並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辦理繼承登記資料,併釋明本件何以乙○○之父、母無法為代理人?聲請人與乙○○間究有何利益相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