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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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恢復回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清標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萬0,575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