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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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強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志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