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3號附民原告 曾馨如 附民被告 林冠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