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99號聲請人甲○○
12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乙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惟狀內所附之本票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