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繼云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
施中川律師 劉燕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92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與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21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係同一案件,是本案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應以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之判決結果為斷,茲因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案件審理中【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於97年4月8日審結,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於99年3月19日審結,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於100年6月9日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