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國賓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賓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周國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並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復被告並未坦承犯行,尚有證人待詰問,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於100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99年12月9日遭人砍傷,致伊受有左前胸切割傷「12公分」、左上臂「10公分」、左下臂「14公分」之傷害。且中樞神經、尺神經嚴重損傷,左側上下臂,無法正常施力,左手掌局部麻痺,致無名指與小指嚴重彎曲,無法伸張,活動受限。伊前於臺中醫院神經內科診治,經醫師評估需每星期就診與復健,追蹤治療,並需再進行手部神經接合手術治療。惟看守所內並無相關醫療措施、設備,僅能提供藥物治療。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保外就醫等語。
四、經本院向臺灣臺中看守所函查被告之疾病醫治情形,該所函覆:「有關被告周國賓罹患疾病情形,經本所特約醫師於100年7月5日看診後簽註:查被告周國賓因左手臂刀傷,以致於左手第四、第五手指萎縮,無法伸直,需接受再次手術或物理治療,依其病況,所內醫療資源無法治療被告手部疾患。」等情,此有該所100年7月7日中所衛字第1000003110號函存卷可憑,是揆諸上揭二、之說明,被告現罹疾病,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乃屬甚明。本院斟酌上情及被告犯案情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規定,准予被告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賴秀雯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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