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原告 高平豐 被告 劉忠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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