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18號原告 林坤池 被告 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訴訟,起訴狀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㈡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何。前開裁定已於101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