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謝錫宏
洪元發 被告 賴毓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52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