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10號原告 許文顯 被告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友
王建忠 林明聰 車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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