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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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稀釋液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5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94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猶不知戒絕,明知海洛因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竟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向綽號「阿狗」之人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即於98年5月4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縣○○鎮○○路永盛巷181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再以注射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翌(5)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葫蘆墩公園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稀釋液之注射針筒1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在上開時、地,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內有稀釋液之注射針筒1支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注射針筒內之稀釋液,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以鉬酸銨、濃硫酸溶試劑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亦有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在卷足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5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94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核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意在供己施用,故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紀錄表2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惟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絕難戒絕斷癮,致其再犯率均偏高,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徒科以重刑,並不能使其戒除毒癮,而應與醫療治療及心理矯治併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稀釋液,而該注射針筒若與其內之毒品析離時,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分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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