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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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287號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上訴人 張昭熾
張潘三妹 張昭椿 張秀雯 張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載明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及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係對判決全部不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上訴人主張對被告張昭熾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25元,另上訴人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17,133元,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附表】編號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竹南鎮後厝段)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請求撤銷權利範圍張昭熾之應繼分比例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711-1地號土地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金額為97,410元1/11/519,482元2713地號土地25,50092.81473,331元31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段000巷0弄00號)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金額為119,100元23,820元4機車257-CQL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金額為2,500元500元合計517,133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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