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3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王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86元,及其中新11,000元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7,675元,及其中58,500元自民國95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