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債權人 曾義景 即尚豪五金材料債務人 翁福財 即沐鑫企業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福財即沐鑫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翁福財即沐鑫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提出債務人翁福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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