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財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小字第4號原告 謝今琪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被告 張力中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張菡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又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或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6條之15、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前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欲擴張請求之金額已逾50萬元,並陳明本件訴訟標的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請鈞院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頁),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已逾50萬元,非屬應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而兩造均已同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