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IKOKHUI(中文名:蔡國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