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被害人遭詐騙事實移送併辦,本案在訴訟資源集中下,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