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上訴人 陳宏楠 被上訴人 黃呂來春
林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0,903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