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29號聲請人 簡榮誠 即簡文言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董怡彤股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659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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