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怡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12號、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ANISTICKS」商標之去汙棒參拾陸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怡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SANISTICKS」商標之12入去汙棒36盒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所示之商標,乃建曄貿易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15頁);且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經鑑定結果:經查,SANISTICKS清潔棒尚未有這一款包裝設計,商標屬於仿冒使用,並非從建曄貿易有限公司所生產出貨等情,有商標權人所提出之侵權報告書、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仿冒商品照片(見偵卷第11至19頁、第23至25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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