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黃朝宗 相對人 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全榮 於民國97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7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已於97年11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584│田│186.66│全部│├──┴───┴────┴───┴──┴─┴────┴──┤│重測前:大塭寮段1479-3地號│├──┬───┬────┬───┬──┬─┬────┬──┤│002│台南市○○○區○○○段│583│建│372.41│全部│├──┴───┴────┴───┴──┴─┴────┴──┤│重測前:大塭寮段1481-11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位││├──┼─┼──────┼────┼────┼─┼─┼─┼─┼───┤│001│9│台南市西港區│台南市西│1層樓房│63│6.│69│平│全部││││新復里溪埔寮│港區東埔│加強磚造│.0│11│.1│方│││││46號│段583地││2││3│公││││││號│││││尺││├──┴─┴──────┴────┴────┴─┴─┴─┴─┴───┤│重測前:大塭寮段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