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謝素珠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瑪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