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漢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 漢民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漢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5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6年7月12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13、1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1月、11年,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4罪,罪名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編號1、11)、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2、5、7、9)、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3、4)、轉讓第一級毒品(編號12)、持有第一級毒品(編號1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既遂(編號8、13、14)及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編號6)等罪,大多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所呈現之人格層面予以觀察,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受刑人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以觀,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始符罪責相當原則。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3日│100年3月23日│100年3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15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5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1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101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備││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註││署101年度執字第6403│署101年度執字第6404│101年度執字第6404號││││號│號│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所處之刑經本院103年度││││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月確定│││││3.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判決係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新臺幣5萬元│││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100年4月21日採尿回溯96│95年10月27日至100年8月3││││小時內某時│日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4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44號│100年度偵字第219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1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0日│101年6月5日│101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79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29日│101年8月9日│101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備││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註││署101年度執字第9667│署101年度執字第12157│102年度執字第1175號││││號│號│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所處之刑經本院103年度││││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施用第一級毒品││││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5日採尿回溯26│101年3月間某日至101年4│101年1月4日│││小時內某時│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000號│101年度偵字第808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07號││││第9957號、第10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2年1月24日│101年8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1年9月25日│││確定日期││││├───┼────┼───────────┼───────────┼────────────┤│備││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註││署101年度執字第13934│署102年度執字第4866│101年度執字第14403號││││號│號│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所處之刑經本院103年度││││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年度聲字第號816號裁│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11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達純質淨│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達淨重5│││重10公克以上││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9日至100年11│100年11月10日│101年1月4日│││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0581號、│100年度偵字第30581號、│101年度偵字第12852號│││101年度偵字第1151號、│101年度偵字第115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2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3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4年1月23日│││確定日期││││├───┼────┼───────────┼───────────┼────────────┤│備││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註││署103年度執字第3172│署103年度執字第3172│104年度執字第3448號││││號│號│││││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2.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7月││││(累犯更定其刑)│(累犯更定其刑)││├────────┼───────────┼───────────┼────────────┤│犯罪日期│101年1月26日│101年3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1398號│101年度偵字第2139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4日│103年12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註││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0│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1│││││9號│0號│││││2.累犯更定其刑前,本院│2.累犯更定其刑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48│103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年│││││3.104年11月30日經本院│3.104年11月30日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570號│104年度聲字第357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經抗告於│刑7年7月,經抗告於│││││105年1月27日經最高法│105年1月27日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64號抗告駁回確定│64號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