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苗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書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徐靜慧 律師被告捷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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