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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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慶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慶喜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屆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且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亦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慶喜前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新臺幣4,000,000元之抵押權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已屆清償期,尚有新臺幣3,115,686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97年7月9日所發生之消費性借貸,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8日,債務人為莊慶喜,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依形式外觀上審查,自應以經公示登記之抵押債務人莊慶喜於97年7月9日與聲請人所發生之消費性借貸為據,且因清償日期登記為103年7月8日,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頭社││68-1│建│786│6分之1│莊慶喜│├──┼───┼────┼────┼────┼────────┼─┼─────────┼──────┼──────┤│002│南投縣│魚池鄉│頭社││118-3│田│788│全部│莊慶喜│├──┼───┼────┼────┼────┼────────┼─┼─────────┼──────┼──────┤│003│南投縣│魚池鄉│頭社││118-4│田│1020│全部│莊慶喜│├──┼───┼────┼────┼────┼────────┼─┼─────────┼──────┼──────┤│004│南投縣│魚池鄉│平和││925│田│3072.35│3分之1│莊慶喜│├──┼───┼────┼────┼────┼────────┼─┼─────────┼──────┼──────┤│005│南投縣│魚池鄉│平和││926│田│1652.51│3分之1│莊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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