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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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7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鄭硯香 上列原告因與最高法院間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
100年9月8日以100年度裁字第222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乃於100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復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6月28日以101年度裁字第12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以上有送達證書及各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原告於多次聲請訴訟救助,均經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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