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楊豪良 法定代理人 楊東林 法定代理人 徐秀娟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被告 邱崧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0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