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國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尚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尚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北○○○○○○○○○,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址,惟查該址為債務人在109年5月28日前之原戶籍址,且該址現查無人設籍,堪認已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