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慈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慈美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裁定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 趙仁傑 撤回告訴,本件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故本件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