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告 徐友山 訴訟代理人 徐家緯 被告 徐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萬2,9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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