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航空Smart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1.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報備証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