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37、1703及18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癸○○前於民國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24日以92年度易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3年4月15日確定,甫於94年5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仍不知警惕,於95年5月16日13時許,向庚○○所經營址設屏東市○○路78之1號之「昇興機車租車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部,約定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元,癸○○應於95年5月18日13時前返還該部機車。詎癸○○於租期屆滿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癸○○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在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事由,向各該被害人施詐,使附表編號2至9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與癸○○。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癸○○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己○○、甲○○、 蔡海 杉、壬○○、戊○○、丙○○、乙○○、丁○○及辛○○等人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指認被告照片無誤,並有租用機車切結書暨身份證影本及本票1紙、佳新輪胎行估價單、坤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各1紙、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1日人事處函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雖被告為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後,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有所修正,然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即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見參照)。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正值壯年,不思努力上進,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一再以詐術,利用他人鬆懈未予注意之機會,一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藉持有他人財物之機會,予以侵占入己,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之併罰規定,自修正前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時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論罪科刑之法條有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該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上開法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併諭知減得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宣告刑,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事實之態樣│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備註││號│││姓名││││├─┼───┼───┼───┼──────────┼──────────┼───┤│1│95年5│屏東市│庚○○│承租車牌號碼000-000│癸○○犯侵占罪,累犯│符合中│││月16日│光復路││號重型機車1部,約定│,處有期徒刑肆月,減│華民國│││11時4│78之1││租金為新台幣(下同)│為有期徒刑貳月。│96年罪│││分│號「昇││800元,並應於95年5月││犯減刑││││興機車││18日13時前返還該部機││條例所││││租車行││車。然租期屆至,被告││定減刑││││」││竟將該機車侵占入己,││條件,││││││交付他人使用,迄今仍││應予減││││││未歸還。││刑。│├─┼───┼───┼───┼──────────┼──────────┼───┤│2│95年9│台南縣│甲○○│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新│癸○○犯詐欺取財罪,│符合中│││月27日│麻豆鎮│己○○│營營業處副理 黃定發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華民國│││16時10│寮里寮││負責工程外包業務,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96年罪│││分及翌│子165││工程可讓甲○○承包,│拾伍日。│犯減刑│││日7時│之3││惟應先付押金3萬3000││條例所│││40分許│││元,己○○陷於錯誤而││定減刑││││││如數交付。翌日再謊稱││條件,││││││因李、陳2人沒有執照││應予減││││││,應另行支付2萬元之││刑。││││││發票稅,己○○陷於錯││││││││誤再度如數交付。│││├─┼───┼───┼───┼──────────┼──────────┼───┤│3│96年9│嘉義縣│ 蔡海杉 │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11日│朴子市││義營業處經理 黃三郎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1時許│大鄉里││向蔡海杉購買輪胎2只│。│││││1066號││,約定嗣後付款,蔡海││││││││杉陷於錯誤而交付輪胎││││││││2只。│││├─┼───┼───┼───┼──────────┼──────────┼───┤│4│96年11│嘉義市│戊○○│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課│癸○○犯詐欺取財罪,││││月間某│光路里││長,稱所營商店電表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日│555巷││置換,需先繳納更換電│。│││││14號││表費用及工錢計1萬7千││││││││元,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5│96年11│嘉義市│丙○○│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12日│朝陽街││義營業處經理黃三郎,│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某時│40號││要置換管理處之飲水機│。│││││││,擬購30多台,依其權││││││││限可不用公開招標,惟││││││││要支付交際費用總計12││││││││萬元,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6│96年11│嘉義縣│壬○○│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下旬│民雄鄉││義營業處經理黃三郎,│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某日│秀林村││可代購較好之樹苗,惟│。│││││溪底寮││應支付訂金3600元,使││││││71號││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7│96年12│嘉義市│乙○○│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初某│文化路││義營業處經理黃三郎,│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日│與民權││可介紹臺電工程鹿草段│。│││││路路口││之維修工程,惟應先交││││││││付圖資1600元,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8│96年12│嘉義縣│丁○○│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中旬│東石鄉││義營業處經理黃三郎,│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某日│溪下村││可介紹至臺灣電力公司│。│││││溪子下││擔任廚師,為需先繳納││││││39號││報考費4800元,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9│96年12│嘉義縣│辛○○│訛稱係臺灣電力公司嘉│癸○○犯詐欺取財罪,││││月下旬│布袋鎮││義營業處經理黃三郎,│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某日│新塭││可介紹其子工作,惟需│。│││││901號││先繳納報名費及介紹費││││││││計6萬6200元,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