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2號聲請人 林文右 即景裕商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聲請之金額係新台幣199,000元或係新台幣298,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