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25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鴻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健鴻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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