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 陳益燊 被上訴人 洪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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