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原告 劉賽珠
秦伯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愷 律師追加原告 秦子傑 被告 郭倍健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未就追加原告秦子傑部分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而原告及追加原告就本件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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