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原告 陳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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